王淑红
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战余贵
黄英才(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红。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战余贵。
委托代理人黄英才,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建龙专家公寓小区4号楼3单元1101室。
上诉人王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金环
书记员:潘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