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安乐死”无罪案:王明成与蒲连升被判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986年6月,陕西汉中,一场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争议引发广泛关注。王明成因不忍母亲夏素文饱受肝硬化晚期病痛折磨,请求医生蒲连升对其母实施“安乐死”。两人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但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相关案件,引发了关于生命权与伦理的深刻讨论。
王明成,时年36岁,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职工;蒲连升,46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炎科医生。1984年,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被诊断患有肝硬化腹水。1987年6月,夏素文病情恶化,腹胀严重,多次昏迷。6月23日,王明成将其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蒲连升为主治医生。医院诊断夏素文患有肝硬化腹水(肝功失代偿期)、肝性脑病及褥疮等并发症,并于当日发出病危通知。
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痛苦不堪,喊叫“想死”。次日晨,她陷入昏迷。医院院长表示患者已无救治希望。王明成遂向蒲连升提出使用药物帮助母亲无痛苦死亡,遭拒。后在王明成坚持并签字承诺承担责任后,蒲连升开具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由护士注射。当日,夏素文未死亡,王明成再次找到值班医生李某,李某又开具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由护士赵某注射。6月29日凌晨,夏素文去世。
夏素文去世后,汉中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明成与蒲连升。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定,夏素文死因为肝性脑病,复方冬眠灵用量(总计175毫克)在正常范围,仅加深昏迷,未直接导致死亡。
199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安乐死”定性需待立法明确,本案情节可依《刑法》第十条不作犯罪处理。1991年4月,汉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但认定其行为违法。检察院以定性错误为由抗诉,王明成与蒲连升对“违法”认定提出上诉。
1992年3月,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及上诉,确认两人行为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此案是我国司法史上首次明确涉及“安乐死”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反映了当时法律对“安乐死”问题的审慎态度,避免直接定性,同时考虑了行为的人道动机与社会危害性,为后续讨论提供了重要参考。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1992年3月25日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蒲连升,男,46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炎科医生,1987年9月29日被捕,1988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王明成,男,36岁,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职工,1987年9月25日被捕,1988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明成之母夏素文患肝硬化腹水,1987年6月病情恶化,入院治疗。6月27日,夏素文痛苦不堪,次日昏迷。医院认定无救治希望。王明成请求医生蒲连升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连升开具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由护士注射,后值班医生再注射100毫克。夏素文于6月29日去世。经鉴定,夏素文死因为肝性脑病,药物仅加深昏迷,未直接致死。
一审判决(汉中市人民法院,1991年4月6日):
认定两被告人行为属故意剥夺生命权利,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刑法》第十条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
二审裁定(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3月25日):
维持原判,驳回检察院抗诉及被告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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