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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天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天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平倩。
委托代理人:舒刚,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旌民保字第17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德阳市天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29.5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

书记员:杨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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