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天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平倩。
委托代理人:舒刚,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旌民保字第17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德阳市天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29.5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
书记员:杨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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