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工业集中发展区航天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睿,系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系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焊研)诉被告黄某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山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焊研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黄某山力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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