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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群海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成群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成群海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木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群海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群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0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成群海负担。

审判员  秦成奎

书记员: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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