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立平,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建昌,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申请人:李如波,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申请人:李越强,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强与被告成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冀0682民初36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李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立平、成建昌、李如波、李越强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李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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