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系被告哥哥)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卖房契约》无效。二、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14日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原告将沙城镇沙河东一街东新村南四条6号自建房出卖给了被告,价格为107000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卖房契约》无效,特依法提起诉讼。
张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陈述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接受了购房款,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证交付于被告,被告已在该房院居住多年,双方的交易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在要求返还房屋,违背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同。另查明,被告张某某属非农业家庭户口,非沙城镇一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院已于2018年7月26日被怀来县人民政府以怀政布【2018】17号“关于决定征收沙城九街南侧区域旧城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公告”列入征收范围,并已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卖房契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原告要求返还的房屋已在征收范围内,不能实际履行,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卖房契约》无效。
二、驳回原告成某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怀成
书记员: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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