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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石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石首支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财保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某与被告石首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长 廖云
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
人民陪审员 刘玲

书记员: 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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