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石首支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财保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某与被告石首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长 廖云
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
人民陪审员 刘玲
书记员: 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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