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肖某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周某
叶某
原告成某,男。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成某与被告肖某及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成某承担。
审判长:李名辉
书记员:罗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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