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85********,家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街***巷*号。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 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从徽县花700元购买0.5克毒品海洛因后分成三包,其中一包以300元的价格在两当县
**村三角牌处卖给罗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珺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取保候审于两当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