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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林国、王某某与石某某、刘佳闻、郑晨光、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则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成林国
王某某
共同的
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刘佳闻
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郑晨光
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林国,系本案死者成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系本案死者成某某之母。
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闻。
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晨光。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海营。
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林国、王某某、石某某、刘佳闻、郑晨光、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林国、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友民,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辉,上诉人刘佳闻的委托代理人夏俊超,上诉人郑晨光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军,上诉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小健
审判员:张甫
审判员:常淑英

书记员: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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