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林国
王某某
共同的
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刘佳闻
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郑晨光
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林国,系本案死者成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系本案死者成某某之母。
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闻。
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晨光。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海营。
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林国、王某某、石某某、刘佳闻、郑晨光、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林国、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友民,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辉,上诉人刘佳闻的委托代理人夏俊超,上诉人郑晨光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军,上诉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小健
审判员:张甫
审判员:常淑英
书记员: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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