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
被告:陈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甫,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参与庭审活动,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1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所有借款偿还为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某某在诉讼期间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本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鉴于原告成某某的有关行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对原告成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毅刚
书记员: 袁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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