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4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我借钱人民币90,000.00元,2017年4月还我10,000.00元。方正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付我40,000.00元,余款40,000.00元约定2018年5月1日前还清。被告给我出据了一枚欠据,还款期限已超逾期,我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以没钱为由就是不给钱。
姜某某辩称,欠款事实属实,我现在有病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去年看病花了14万,我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同意还款。
李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成某某举示的证据如下:
证据A1.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成某某借给姜某某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整,兹定于2017年7月1日前还人民币伍万整,剩余肆万元,2018年5月1日前还完,借款人:姜某某,住址:黑龙江省××××镇富强五队29号,身份证号:,债权人:成某某,欠款人:姜某某(签名、手印)2017年1月18日”。拟证明:被告欠我4万元,定于2018年05月01日偿还。姜某某对此证据证实内容无异议。
姜某某、李某某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成某某举示的证据A1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姜某某对该证据证实内容无异议,本院对成某某举示的证据A1证实内容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姜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8日,姜某某因急需用钱向成某某借款90,00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07月01日前还50,000.00元,2018年05月01日前偿还40,000.00元,姜某某为成某某出借据一份。2017年4月姜某某偿还成某某借款10,000.00元。后本院以(2017)黑012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某某给付成某某40,000.00元,现成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姜某某、李某某立即给付欠款40,000.00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与成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姜某某为成某某所出借据予以证实,姜某某应偿还成某某欠款;因此债务为姜某某、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姜某某、李某某均有偿还此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对成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某某欠款40,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孝智
书记员: 王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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