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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成帅,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建,唐山市滦��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11412279。负责人:陆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8日19时许,王伟东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车管所公路段时,与顺行前方魏立江驾驶的冀C×××××冀CT1**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王伟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立江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冀B×××××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共计1386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成帅车损费、公估费、施救费共计87000元。被告将赔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成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滦县支行,户名成帅,账号:62×××75)。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36.5元,由原告成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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