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安县嘉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道东堡乡道东堡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07P61X2G。
法定代表人:李广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以南广平街以西新建兰香园座办公楼(恒辉商务广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7538232E。
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安县嘉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成安县嘉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安县嘉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安县嘉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安县嘉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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