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
胡进
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徐某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张丽
张鸣
原告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鸣,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第三人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第三人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杨晓娟
审判员:张银祖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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