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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和国与方向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成和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方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曾某某,系被告法方向明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址同上。

原告成和国与被告方向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2013年4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亚琼担任审判长,同人民陪审员张金元、冯再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向明、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2年11月2日本院依据原告成和国的申请,以(2012)鄂新洲阳民保字第000034号裁定书,对被告方向明、曾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横街华智大厦18层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和国诉称,被告方向明、曾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9日,被告方向明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4,700元,口头约定10月30日付清。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方催收,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14,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向明、曾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被告方向明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14,700元,被告方向明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嗣后,原告成和国多次向被告方向明催收未果。为此,原告成和国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被告方向明与曾某某于1995年7月21日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登记号为鄂武新补结字130900284号。
上述事实,有被告方向明出具的借条、被告方向明与曾某某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证实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成和国与被告方向明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方向明借原告成和国人民币314,700元,有被告方向明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方向明应承担偿付原告借款314,7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方向明与曾某某系夫妻关系,有被告方的结婚证明证实,且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某与被告方向明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向明、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成和国借款人民币314,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20元由被告方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6,02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何亚琼
人民陪审员 张金元
人民陪审员 冯再清

书记员: 余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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