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
李海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杨某某
何某某
沈某
原告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沈某。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杜新
书记员: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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