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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卫与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成卫
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成卫
被告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卫与被告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卫以需要时间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成卫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成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成卫负担。

审判长:李安文

书记员:陈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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