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江北工业园(新厂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杨太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某某诉被告湖北金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审查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0破申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且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现被告湖北金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审查,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因此应依法中止本案诉讼。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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