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锦,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传奇。
委托代理人傅浩,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81024170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传奇、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到庭人员张保国自称其系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其未按法律规定提交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且其在庭审结束后亦未在合议庭规定的七日内进行提交。张保国不能证明其接受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不具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的资格。据此,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三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友泉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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