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成某某因与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8)鄂022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鄂02民终181号民事判决,成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成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成某某向法院起诉的依据是借条,而明某某2015年补写的借条也未明确借款利息,只是在分次还款载明的明细中有利息记载,原审法院依据该借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里
审判员 尹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书记员: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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