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再审申请人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戎某某申请再审称,戎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围墙系张某某、李某某所砌,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影响了戎某某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支持戎某某的原审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纠纷属于公有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处理的范畴,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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