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港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67号。
原告戎某某与被告秦皇岛港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戎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馨
书记员: 尹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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