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戎某某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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