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文,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某与被告景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戎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 嘉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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