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新区。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正定县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正定新区建设与房管中心。住所地正定新区政府大楼6层。
法定代表人:贾善魁,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石某某正定新区戎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县诸福屯。
法定代表人:戎会青,系该居委会主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美玲,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正定新区戎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戎家园社区居委会)、石某某正定新区建设与房管中心(以下简称正定新区房管中心)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某某委托代理人叶立新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526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正定新区戎家园社区整体拆迁时,被告征占了原告家房屋及宅基地通道。15264元通道补偿款迟迟不予给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没有给付被告补偿款原因是因为原告诉称的通道使用权与其大嫂家之间存在争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诉争通道应补偿15264元无争议。原告主张该通道归其个人使用,提供了2014年7月25日加盖戎家园社区居委会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的证明:“兹有我村居民戎某某道长21.2米,宽2.4米,使用权归戎某某所有,特此证明”。被告质证认为,这是上一任班子出具的,对其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通道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所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在2014年7月25日戎家园社区居委会将涉案通道使用权归给本案原告使用。被告以该证明系上一任班子所为,为此本院又通知被告在一周之内,由现任居委会对涉案通道使用权归属给出明确答复,逾期承担相应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戎家园社区居委会、正定新区房管中心未向本庭提交新的证据,因其对2014年7月25日戎家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应视为该通道的使用权戎家园社区居委会已作出了处理。在该通道被征收占用后,被告方应向原告兑现通道补偿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正定新区戎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某某正定新区建设与房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道补偿款15264元。
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磊
书记员: 刘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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