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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与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国,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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