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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姜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戈某某
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姜某某
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
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原告: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
法定代表人:高池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姜某某、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受伤住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现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现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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