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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张家口市开元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东生,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开元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799583031F。
法定代表人侯冠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凤林,该公司营销总监。
委托代理人桑碧宇,该公司客服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开元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美琴
人民陪审员 刘万林
人民陪审员 李慧娟

书记员: 郭重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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