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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厉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以与林某某、张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9.18元、财产保全费1,619.45元,由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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