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慧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慈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左某某。
被告:左松。
原告慧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左某某、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慧某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慧某线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陈某某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慧某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慧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建勋
代理审判员 宁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杨飞
书记员: 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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