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慕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范忠华,住大庆市。
被告安达市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永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诉被告安达市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5.00元、保全费3,958.00元由原告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振学 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 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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