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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惠某某。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某某。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某某、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已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毛晓玲
书记员: 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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