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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与田油贵、王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油贵。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郑伟。
被告刘学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某某、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已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毛晓玲

书记员: 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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