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彬章,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万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周某、张学丰、章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惠某某又以证据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戴浩军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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