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某
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村民委员会
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惠某某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陈家岩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村民小组(简称:陈家岩村一组)。
诉讼代表人惠岳朝,系该组组长。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陈家岩村委会、陈家岩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家岩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斌、陈家岩村一组诉讼代表人惠岳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共所有,因此其土地收益分配应按国家法律政策进行,应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平等分配。原告婚后因政策原因未能将户籍迁转,一直在被告村组。故应认定原告在被告陈家岩村一组确定分配方案时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陈家岩村一组不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给其分配集体土地收益,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家岩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原告惠某某土地收益分配款1456.9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村民小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共所有,因此其土地收益分配应按国家法律政策进行,应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平等分配。原告婚后因政策原因未能将户籍迁转,一直在被告村组。故应认定原告在被告陈家岩村一组确定分配方案时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陈家岩村一组不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给其分配集体土地收益,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家岩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原告惠某某土地收益分配款1456.9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村民小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陈家岩村第一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杨建辉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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