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女,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惠某某,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惠某与被告陈某某、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时维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书记员: 樊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