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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新兴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谭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刘富水、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新兴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谭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喜华,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还地桥镇梅嘴村赵家细屋湾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利川市人,户籍登记住址:利川市建南镇联合村二组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凤凰村徐国庄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涂桥村大王冲湾6组7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富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16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涂桥村大王冲湾17组15号。

上诉人恩施自治州新兴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谭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刘富水、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萍、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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