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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材料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向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材料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向某某
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材料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长梁乡双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艳华(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杰锋(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材料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耐火煤矿)诉被告向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均要求提前开庭,本院予以准许。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丛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艳华、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耐火煤矿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被告向某某系成年公民,其劳动主体适格,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原告的管理,其所从事的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由原告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且被告有原告煤矿生产矿长资格证,因而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原告提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主张,因原告对其掌握管理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职工花名册、出入井检身记录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材料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某某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耐火煤矿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被告向某某系成年公民,其劳动主体适格,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原告的管理,其所从事的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由原告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且被告有原告煤矿生产矿长资格证,因而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原告提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主张,因原告对其掌握管理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职工花名册、出入井检身记录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材料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某某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恩施自治州建始耐火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丛艳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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