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5组。
法定代表人覃士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德频。
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段斌
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
书记员: 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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