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黄恺(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谭德频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5组。
法定代表人覃士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德频。
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开平
审判员:段斌
审判员:覃恩洲
书记员: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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