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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詹华辉(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
熊驰(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华辉,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驰,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行煌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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