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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建始新场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欧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新场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龙坪乡新场垭三组。
法定代表人:宋华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毅(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特别授权),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欧阳,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新场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鄂2822民初61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欧阳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的存款以28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同年9月14日,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新场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欧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耀 人民陪审员  杨朝昱 人民陪审员  向泽全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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