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建始小某某硫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向远恒(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
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小某某硫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22822000018582。
住所地:建始县茅田乡小某某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万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恒,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8150142K。
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磺厂坪岩湾。
法定代表人:张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小某某硫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00.00元减半收取25850.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小某某硫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小某某硫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00.00元减半收取25850.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小某某硫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斌
书记员:黄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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