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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林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林某
贺建华
向慈明

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宏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男。
被告贺建华,男。
被告向慈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贺建华、向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贺建华、向慈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贺建华、向慈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6元,减半收取6363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贺建华、向慈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贺建华、向慈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6元,减半收取6363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谭文芳
审判员:张芳胜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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