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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湖北省恩施市人,现在宜昌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术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人,系被告彭某某胞兄。

原告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恩施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14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28民辖2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恩施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宗斌
审判员 赵秀莲
审判员 汪秋红

书记员: 尹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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