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市莲花龙某某厂,住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莲花池村童家湾组。
负责人:廖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巴东县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
负责人:蔡法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军,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莲花龙某某厂诉被告湖北省巴东县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莲花龙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莲花龙某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莲花龙某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恩施市莲花龙某某厂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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