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刘忠华(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凤天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4363-2。
法定代表人方传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韶华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于涛
书记员: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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