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施市合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白果乡下村坝村水井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6983126Q。
法定代表人:向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绍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亨美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0059070。
法定代表人:周星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恩施市合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恩施市合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市合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宣国用(2015)01560-01562号(面积为13282㎡)、宣国用(2016)0298-0299号(面积为4222.60㎡)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宗斌
书记员:张垣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