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枝子溪组98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瞿某坤,男,生于1964年8月6日,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某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退还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扬
人民陪审员 黄长萱
人民陪审员 辛宜远
书记员: 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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